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办理流程
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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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1年第13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场地和设备;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
属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
三、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程序
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监制证的产品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生产单位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生产样品,并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材料向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提出生产监制的申请;
(三)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市(地)邮政管理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邮政用品用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四)申请国家邮政局发放监制证的,对审核及审查合格、产品质量检测符合相应标准的申请企业,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报国家邮政局相关部门;
(五)国家邮政局或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根据综合平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检测结果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四、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材料
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的(办理新证、换证手续),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国家邮政局发证见附件1、区局见附件2,按填表须知认真填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生产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种类、生产相应产品所具备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印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信封类);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报告;
(六)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七)申请监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换证程序
(一)生产单位按照相应产品的标准生产样品,并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获取申请监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二) 生产企业向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提交换证资料;
(三)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审查。由国家邮政局发证的,将相关材料递交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或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根据书面材料、检测结果及实地审查情况办理换证事宜。
六、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换证材料
换证材料参照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到期监制证原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七、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变更手续
(一)生产企业向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提交变更报告及与变更项相关材料。
(二)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审查。由国家邮政局发证的,将相关材料递交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及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根据书面材料、检测结果及实地审查情况办理换证事宜。
八、生产监制证有效期
根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针对邮政用品用具产品的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申请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的程序办理手续。
九、监制产品名录
1.由国家邮政局发放生产监制证的邮政用品用具有:邮政日戳、邮政包裹详情单、机要专用封装用品、国际邮件包装箱、快递封套、快递包装箱、快递包装袋、快递运单。
2.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发放生产监制证的邮政用品用具有:信封(含透明窗口信封、首日封和纪念封、邮政公事信封)、明信片、邮件包装箱、国内邮件包装袋(气垫膜包装袋、塑料编织布包装袋)、信筒、楼房信报箱。
十、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通信地址:拉萨市中和国际城朝阳路2号 邮编:850000,联系电话:0891-6871176
十一、产品检测单位
国家邮政局邮政用品用具质检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65号 联系电话:010-82916920
各生产企业在申请或换发生产监制证时提交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为提交申请资料前三个月内的报告,超过三个月的应重新送检。检测报告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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