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33万元!
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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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近日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核查程序、奖励金额等内容。
《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藏青工业园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通过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箱、传真、走访、手机APP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说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具备条件的应同时提供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
《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核查牵头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在领取奖金前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在领取奖金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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