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被处以罚款1000元
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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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西藏山南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西藏山南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及管理,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案件分析
西藏山南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规定。
针对违法行为山南局多次督促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因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山南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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